(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国土资产实行资产化管理、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国土资产实行资产化管理、测绘管理政策、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制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
(三)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全县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负责全县地籍管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重大土地调查专项、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八)承担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县探矿权和采矿权,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结果。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矿产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指导、监督全县土地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矿业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电子政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