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透明、廉洁、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场)、办事处,县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内容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公开法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采用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以及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实行责任追究,以及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督查考核等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及时更新;公开形式实用有效,符合规范,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制度执行有力;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5日内书面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将列入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秋霜)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场)、办事处,县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内容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公开法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采用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以及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实行责任追究,以及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督查考核等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及时更新;公开形式实用有效,符合规范,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制度执行有力;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5日内书面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将列入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