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协同促进法治国土建设。据悉,这是我国首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公益诉讼制度联合印发的文件。
《意见》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意义重大。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弥补了保护公益时诉讼主体的缺位,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能够重塑执法环境、调整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廓清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明确保护公共利益是核心要义,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
在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方面,《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审慎行使权力,严守检察权边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不自我扩权,不越权解释,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及合法性审查制度,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原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承办机构,落实整改措施或承办应诉事项;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检察机关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积极整改落实,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针对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所有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参加庭审;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对生效判决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
《意见》提出,通过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和日常联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