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4〕105 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 年 12 月 4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
活力,提升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现就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
任,认真落实我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国土资发[2014]78 号)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加快
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二)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公布保
留的《行政服务目录》。凡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变相保
留。
(三)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我厅《行政服务规则》,不断学习借
鉴省外先进经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
式,努力实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审批效率持续提高,监管责任持续加强。以改革的新成效,为不断提升我省国土资源服务保障
水平,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下放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
(四)下放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
给兰考县、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集约节约国土资源成效显著或位于中原城市群的市、县纳入
试点范围。试点市、县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由省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不再进行会审。
(五)下放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职权,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六)下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审批权限。涉及规划用途的修改方案审批,先行委托下放给台前县、范县进行试
点。由试点单位负责将规划用途修改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省厅备案。
(七)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部分审批权限。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厅的预审项目、建设用地
跨省辖市或直管县的预审项目之外,其他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新县、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
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及时报省厅备案。
(八)下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报省厅审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已完
成拆旧复垦工作的淅川县、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由试点单位负责将审查报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省厅备
案,同时做好项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工作。
(九)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
(十)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成果验收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成果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验收,验收后 10 日内报省厅、农业厅备案。
(十一)下放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省政府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
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下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权限。实行分级审查,属于市、县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
产处置方案审查职权,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十三)下放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将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审批所需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
资源局承担。
(十四)下放省直土地登记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十五)下放省级矿业权登记部分审批权限。将下列省级矿业权登记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1.勘查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直管县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探矿
权审批权限(含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等三个省辖市国土
资源局及巩义、永城等两个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探矿权审批情况及时报省厅备
案。
2.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直管县开采的矿产资源之外,中型规模矿床的省级采矿
权审批权限(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等三个省辖
市国土资源局和巩义、永城等两个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采矿权审批情况及时报
省厅备案。
(十六)下放矿业权交易办理权限。下放给试点单位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其矿业权出让、交易鉴证和勘查实施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相关事项,同步下放给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七)下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权限。将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审批所需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方案”备案权限,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承担。
(十八)下放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权限。除跨省辖市、直管县的项目之外,将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权限,
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全部位于市、县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再
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二十)精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的项
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
(二十一)取消 5 公顷以上临时用地报备事项。取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 5 公顷以上土地向省厅备案
事项。
(二十二)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省级备案事项。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
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
(二十三)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检查事项。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事项,改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执业报告网
上公示制度,接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及社会监督。
(二十四)取消省外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备案事项。取消省外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入豫省级资质备案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
(二十五)取消部分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取消下列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
事项:
1.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设计方案审批事项,纳入矿业权登记的环节实施管理;
2.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在勘查许可证上加注相关信息;
3.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由矿业权人依法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事项;
5.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审批环节,改为告知性备案;
6.取消矿山生产勘探方案告知性备案事项,采矿权人在生产勘探结束后,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报告的评审、
备案手续;
7.取消建设项目压覆省两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审查事项,纳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环节实施管理;
8.取消砂、石、粘土等三类矿产协议出让审批,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9.取消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矿种及国家级整装勘查区之外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审批,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批准并报省厅备案。
(二十六)取消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取消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1.取消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事项,移交给省矿业协会承担;
2.取消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审批环节,实行告知性备案;
3.取消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占用储量登记事项。
四、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减少申请材料
(二十七)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除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预审项目之外,报省厅审批的用地预审材料作如下调
整:
1.取消标注建设项目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等两项图件,取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补划
基本农田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实地踏勘报告、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改及占用补划基本农田的听证材料、规划调整及占补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等五项材料;
2.以上图件和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3.预审结论意见中不再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二十八)减少报省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城市(乡镇)分批次、郑州等八个省辖市实施城
市分批次用地方案等建设用地报件,减少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
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
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3.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的情况下,取
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二十九)减少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材料。减少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
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
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三十)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备案审查程序。简化公告前审查环节,加强公告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动态监
测与监管系统,强化监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一)简化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合并、调整下列省级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2.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条件的采矿权,其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修订审批与出让审批合并。
(三十二)简化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调整、合并下列省级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2.取消省厅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的审查及出具的备案证明,凭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
案、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法定资料依法办理登记业务。
(三十三)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调整、合并下列审批程序: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告知性备案与储量查明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与申请采矿许可证发放同时办理,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同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三十四)调整采矿权人“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考核方式。将原来的逐级申报、考核方式,改
为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采矿权人 “三率”指标年度报告,接受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三十五)落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省厅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相关下放事项的组
织实施,及时指导制定下放权限事项的审批运行方式,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通过数据报备和综合监管信
息平台实施监督。对创新审批方式下放由试点单位行使的审批事项,省厅各相关处室要主动服务,会同试点单位及时跟进总结试
点实践经验,为全省制度设计提供实践样本,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下放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审查事项实施工作。要制定统一
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
带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要加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依
法依规、规范高效。
(三十六)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调整形式与责任。本意见下放给试点单位的省级审批、审查事项,由试点地区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方式,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未选择试点单位下放的省级审批、审查权限,由省国土资
源厅以委托方式,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报省审批事项涉及的规划、地类、权
属审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信访评估审查等审批环节的省厅审查职责,以直接下放方式,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承担。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放权限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
担直接责任。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下放和取消的审批、审查事项及时在当地公
告,不得擅自更改、增加、转移所承接的下放事项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六、实施时间
(三十七)限期实施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
事项,自规定之日起实施;其余下放、取消、调整的事项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十八)本意见试行有效期为 2 年。
附件: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