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国土资规〔2017〕3 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国土资规〔2017〕3 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 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 年 7 月 4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提升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五个国土”建设,现就深化国土 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
一、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任, 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快我省国 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二)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创 新管理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公布保留的 行政服务目录。凡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下放、调整的国 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变相保留。
(三)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 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不断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持续推进国 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切实转变 - 3 - “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 审批效率持续提高,监管责任持续加强。以改革的新成效,为不断 提升我省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下放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省政府 转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职权,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在厅用地报批管理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善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录入系统时, 实行自动比对; 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使用的省厅审查职责,在厅用 地报批管理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善后,由市、县(市)国土 资源局录入系统时,实行自动比对;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省直 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五)下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审批权限。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变形调整)方案 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部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济源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六)下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城乡建设用 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部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济 源市、部分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七)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4 - 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
(八)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成果验收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成果由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验收,验收后 10 日内报省厅、农业厅备案。
(九)下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权限。省厅组织实施的用地预审 阶段踏勘论证,除报国土资源部、或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 建设项目外,其余均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 实施。
(十)下放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部分审批权限。 将下列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1.勘查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 探矿权审批权限(含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 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山、南阳等 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及巩义、永城等两个省直管县(市)国土资 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2.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开采的矿产资源之外,中型规模矿床的省 级采矿权审批权限(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 转让、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 山、南阳等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巩义、永城等两省直管县(市) 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十一)下放矿业权出让事项办理权限。下放给试点单位的探 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其矿业权出让、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相关事项,同步下放给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全部位于市、县级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再单独 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十三)精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 审项目之外,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的项目用 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
(十四)取消 5 公顷以上临时用地报备事项。取消设区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 5 公顷以上土地向省厅备案事项。
(十五)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省级备案事项。取消土地 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接 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
(十六)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检查事项。取消土地评估 中介机构年检事项,改为备案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估价师协会及社会监督。
(十七)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划拨批前公示的审 - 6 - 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 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对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自行编号。
(十八)取消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确定。
(十九)取消部分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 事项。取消下列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
1.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设计方案审批事项,纳入矿业权登记 的环节实施管理;
2.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备 案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在勘查许可证上加注相关信息;
3.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由矿业权人依法提供 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
5.取消矿山生产勘探方案告知性备案事项,采矿权人在生产勘 探结束后,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 手续;
6.取消砂、石、粘土等三类矿产协议出让审批,一律采用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十)取消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取消下列矿产资源 储量登记事项:
1.取消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事项;
2 取消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占 用储量登记事项。
(二十一)取消探矿权年检,改为公示探矿权人勘查年度信息。
(二十二)取消采矿权年检,改为公示采矿权人开采年度信息。
(二十三)取消省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鉴定。
四、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减少申请材料
(二十四)减少报省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
报省政府审批 的单独选址、城市(乡镇)分批次、郑州等八个省辖市实施城市分 批次用地方案等建设用地报件,减少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 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 材料,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 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 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3.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的情况 下,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三 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二十五)简化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 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二十六)简化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调整、合并下列省级探 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2.取消省厅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的审查及出具 的备案证明,凭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 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法定资料依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十七)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矿产资源储量占 用登记与申请采矿许可证发放同时办理,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 可证的同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二十八)调整采矿权人“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综合利用率)指标考核方式。将原来的逐级申报、考核方式,改为 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采矿权人 “三率”指标年度报告,接受监 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九)落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行政审批 事项下放调整后,省厅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相关下放事项的组织实 施,及时指导制定下放权限事项的审批运行方式,加强对下放审批 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通过数据报备和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 施监督。对创新审批方式下放由试点单位行使的审批事项,省厅各 相关处室要主动服务,会同试点单位及时跟进总结试点实践经验, 为全省制度设计提供实践样本,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信 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 做好下放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审查事项实施工作。要制定统一的业 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带动基础 工作全面提升。要加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工作的宣传 力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依法依规、规范 高效。
(三十)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调整形式与责任。本意见下放 给试点单位的除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以外的省级审批、审查事 项,由试点地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方 式,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及转让 许可权限以省厅授权的方式下放,由试点单位直接办理。未选择试 点单位下放的省级审批、审查权限,由省国土资源厅以委托方式, 下放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人民 政府,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报省审批事项涉及的土地违法案 件查处确认、信访评估审查等审批环节的省厅审查职责,以直接下 放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下放权限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各 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对下放和取消的审批、审查事项及时在当地公告,不得擅自更改、 增加、转移所承接的下放事项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省厅。省厅将在每年3月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时间
(三十一)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现行政策执行。本意 见实施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