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潢国土资罚字[2015]第 117号
潢国土资罚字[2015]第 117号
被处罚人: 徐XX
住 址: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骆围村民组17号
经调查,2015年 7月, 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骆围村民组17号村民徐XX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骆围村民组土地 495平方米,用于活动板房建设,现建有2米高,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该宗地符合潢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处罚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495平方米土地上 495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非法占用49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款 : 4950元整。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潢川县南城信用社(潢川县财政局,账号:71322515640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潢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 址: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骆围村民组17号
经调查,2015年 7月, 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骆围村民组17号村民徐XX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骆围村民组土地 495平方米,用于活动板房建设,现建有2米高,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该宗地符合潢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处罚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495平方米土地上 495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非法占用49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款 : 4950元整。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潢川县南城信用社(潢川县财政局,账号:71322515640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潢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