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土地收费项目 |
|
|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 |
|
计价格[2001]1734号、豫计收费[2001]1443号 |
1.普通证书 |
|
|
个人 |
5元/证 |
|
单位 |
10元/证 |
|
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 |
20元/证 |
|
二、土地登记费 |
|
发办[1993]10号、[1990]国土(籍)字93号、豫价房字[1993]87号 |
(一)土地权属调查 |
|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 |
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 |
每超过50M?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0元 |
(二)地籍测绘 |
|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 |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 |
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 |
每超过50M?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0元 |
(三)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
10元/图幅 |
|
三、土地闲置费 |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政[2008]52号 |
(1)以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
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5倍 |
|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土地出让金20% |
|
四、耕地开垦费 |
|
豫政办[2007]33号、豫政[2008]52号 |
(1)占用基本农田的 |
18-22元/平方米 |
|
(2)占用耕地的 |
9-13元/平方米 |
|
矿产收费项目 |
|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国务院令第150号 |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
价费字[1992]251号 |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邻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 |
100元 |
|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 |
50元 |
|
(3)变更勘查项目 |
50元 |
|
三、采矿登记收费 |
|
价费字[1992]251号 |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
|
(2)矿山企业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
四、探矿权使用费 |
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五、探矿权价款 |
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出让探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缴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豫财办建[2007]135号 |
六、采矿权使用费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七、采矿权价款 |
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缴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豫财办建[2007]135号 |
八、地质成果资料费 |
与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
价费字[1992]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