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若为单位用地,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为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用地批复文件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购地协议
6、土地补偿费缴纳凭证(含耕地占用税、购地款等)
7、地籍调查表(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其他相关材料。
二、权属审核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
三、土地登记公告
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在电视台或报纸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周,公告期满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局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注册登记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组装《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填编《土地归户卡》。
五、核发证书
1、注册登记完成后,由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
2、窗口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3、窗口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