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 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 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
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