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精准识别政策
(一)识别标准。(1)严格执行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我省2016年底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3026元以下。(2)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因素。
(二)识别方法。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推行“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六定”工作法。
(三)识别程序。(1)初选对象。在农户本人申请基础上,召开民主评议会,拟定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2)乡镇审核。乡镇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逐户核查,确定扶贫对象名单,经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村主任、村支书、乡镇长、乡镇书记“六签字”,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3)县级复审。县扶贫办复审后在各行政村公告。
二、贫困户精准退出政策
(一)退出标准。(1)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标准为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2)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4)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
(二)退出程序。(1)民主评议。(2)核实认可。(3)公示公告。
(三)退出后扶持政策。贫困户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治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三、贫困户精准帮扶政策
(一)转移就业帮扶政策。(1)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2)对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免除学费,为全日制在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3)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学习)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4)企业新招聘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免费培训。(5)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支付给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6)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扶贫对象,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每人最高补贴1500元;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奖励。(7)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产业扶持帮扶政策。(1)对有劳动力、有能力、有土地,但缺资金、缺技术的贫困对象发展脱贫产业的,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帮扶。(2)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不足、无法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可将土地等生产要素托管给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项目收益按比例分成。(3)支持贫困村组建专业合作社,可将贫困户享受到的到户增收补贴、小额贷款等资金进社入股分红。(4)支持贫困县组建脱贫技术服务团,保障每个发展产业的贫困户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技术培训。
(三)易地扶贫搬迁帮扶政策。(1)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2)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必须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对其宅基地实施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3)搬迁安置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确定补助标准。(5)对特困户,政府免费提供安置住房。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按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在敬老院安置。
(四)社会兜底保障帮扶政策。(1)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手段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2)2016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3000元。2017年至2020年,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适当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3)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等经济困难寄宿生按不低于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4)对宣布脱贫的贫困县需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5)探索实行政府出资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购买大病补充保险、灾害保险、农业保险,帮助其稳定脱贫。
(五)特殊救助帮扶政策。(1)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上浮10%到3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上浮30%到50%。(2)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3)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4)按照每生每年平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3岁至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每生每年平均4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5)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6)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学生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7)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为高职学生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8)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资助。(9)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每人。(10)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每人。
说明:以上内容为摘要,实际运用时以执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