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分区为了优化配置各类土地资源,保护好全县现有耕地,协调好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按照土地基本用途和利用管制措施的不同,将全县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林业用地区和其他用地区等八个土地用途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区域,该区域期末面积79026.1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8.34%,其中基本农田面积76137.72公顷,占该区总面积的96.34%。含为郑州航空代保300公顷,另外多保316.72公顷作为基本农田预留区,不可预见性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可以从预留区中核减,保证基本农田不低上级下达保护任务。该区是满足全县人民物质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副产品的基本基地。除一般农地区、城镇、村镇、独立工矿区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耕地以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田间沟渠、生产道路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和农田之间其它类型的零星土地一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及直接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使用。
2、区内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也可转为为基本农田生产及直接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和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改变用途。如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按相应程序依法进行报批。
4、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进行城乡建设。
5、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和倾倒污染有害物质。
6、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弃耕撂荒。
7、该区内的耕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非占不可的,要收开垦费,并开发相应数量的耕地纳入本区,达到占补平衡,保证其面积的稳定性。
三、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为发展果树和其它多年生作物需要的园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农用地而划分的用地区,该区域总面积39518.5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17%,在全县各乡镇均有分布,且差异不大。
管制规则:
1、一般农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和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鼓励一般农地区内的其它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一般耕地区内一些零星园地、小片其他土地,允许调整为一般耕地;园地内的一些零星土地允许调整为园地。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业用地,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县城和其他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以及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末面积28220.83公顷,占土地面积的17.26%,散布于全县。该区要进一步强化县城的建设,提高对周边乡(镇)经济辐射作用。适度增加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统筹区域产业及配套建设,引导产业集中建设、集群发展。重点保障县城的建设用地,提高城市集聚程度和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健康较快发展。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但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五、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区域。该区域面积为428.1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6%。潢川县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十分丰富,属于河南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南部生态与红色旅游片区,分为历史文化旅游、乡村风情旅游、城市风情旅游和生态湿地旅游四大体系。主要包括一个核心、六大旅游片区、八大重点项目、六大特色集镇和六大特色线路。为了更好地发挥潢川县旅游资源优势,旅游用地应进一步扩大,以配套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同时,加强连接各旅游景点道路的建设。对于旅游景点周围的非旅游建筑,在建设时要注意与景观的协调性。
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内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
4、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主要河湖及蓄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其他为维护生态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区域总面积2387.1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46%。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生态景观,允许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旅游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进行观赏、娱乐、文化活动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须符合风景旅游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主要包括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荒地,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及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本用地区划定面积为8318.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9%。
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自然条件较好的林地调整为园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鼓励林业用地区内的小片其他用地,废弃、闲置建设用地调整为林地。
3、严格控制林业用地区零散耕地改变用途。为改善生态环境,确需退耕还林的除外。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它各种防护林的用地。